一、规定出台背景与总体框架
(一)制定背景
随着外卖市场规模突破1.4万亿元,占餐饮行业总收入约24%,网络餐饮已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日常监管中发现突出问题:
有的外卖商户地址造假、照片造假、资质造假,“幽灵外卖”屡禁不止;
有的平台一门心思圈地,闭着眼睛审核,一味纵容失信商户和问题外卖,罔顾平台责任和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告诫外卖平台:不能只收佣金、不担责任;不能只管流量、不顾品质,外卖平台必须要实实在在担起外卖食品安全“守门员”的主体责任。
(二)总体框架
《规定》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本次重点解读平台新增的四项核心义务:
1.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第六条)
2.实质性审查与资质核验(第十条)
3.无堂食标识设置(第十二条)
4.“互联网+明厨亮灶”推进(第十三条)
二、平台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第六条)
(一)法规原文
第六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平台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
平台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逐条解析
1.配备要求。明确负责机构,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平台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具体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能力要与平台交易量匹配。
2.岗位职责。明确具体岗位职责,必须有正式任命文件,书面明确总监、安全员的职责范围。
3.未配总监情形。未配备总监的,由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总监职责。规模较小的平台可以不设总监,但必须指定一名安全员承担总监职责。
4.主要负责人职责。全面负责,支持保障,重大决策前听取意见。平台老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重大事项(如新业务上线、规则调整)必须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意见。
5.管理人员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管理工作。总监、安全员要主动履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实质性审查与资质核验(第十条)
(一)法规原文
第十条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平台提供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平台提供者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平台提供者履行核验比对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有关登记和审查情况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实质性审查”深度解析
1.何为“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区别于以往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只看证件照片是否清晰、是否在有效期内
实质性审查:必须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确保证照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
2.“三策并举”治理体系
以“实质审查”正源。实地核查,保证证照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平台必须派人到现场查看:门店是否存在、门头是否一致、环境是否合规。
以“资质校验”清流。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核验比对。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一源核验”,核验不符的不得上线。
以“动态核验”固本。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将静态准入转化为持续跟踪的“生命周期管理”。
平台未履行审查登记、核验比对义务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一条,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堂食标识设置(第十二条)
(一)法规原文
第十二条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将上述标识信息同步展示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
前款所称不提供堂食服务,是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实际经营场所既不向消费者持续提供现场就餐服务,也不向消费者持续提供自提服务的情形。
(二)新增义务解析
1.设置位置。商户主页面显著位置,必须是消费者点进店铺后一眼能看到的位置。
2.同步展示。平台列表页面同步展示,消费者在刷店列表时就能看到该标识。
3.定义明确。不提供堂食+不提供自提,只做外卖、没有堂食区域、消费者不能到店就餐的纯外卖店。
立法目的:让消费者在下单前就能清晰知晓商家的经营模式中有没有堂食,从而结合自身对餐饮服务的需求与安全预期作出理性选择。
平台未按要求设置标识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互联网+明厨亮灶”推进(第十三条)
(一)法规原文
第十三条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根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展示“无明厨亮灶”、“有明厨亮灶”标识。
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提供技术支持。相关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视频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建立与住所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接口等方式予以配合。
(二)新增义务解析
1.分类标识。列表页展示“有明厨亮灶”/“无明厨亮灶”,让消费者一目了然,便于选择。
2.链接标识。商户主页设置“明厨亮灶”跳转链接,消费者可点击查看后厨实时视频。
3.技术支持。平台要为商户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包括设备接入、视频上传、页面展示等。
4.视频保存。至少保存14日,便于事后追溯和监管核查。
5.数据接口。建立与监管部门的数据接口,配合监管执法调取视频。
(三)“互联网+明厨亮灶”体系构建
《规定》构建了可视化的信息披露体系:
1.商户层面。鼓励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食加工制作过程。
2.平台层面。在列表页面展示相关标识,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3.消费者层面。实现“所点即所得”,让加工过程不再“雾里看花”。
平台未按要求展示标识、提供技术支持或保存视频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其他重要新增义务速查
第八条 运营机构报告。设立或委托实际运营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风险管控清单。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管控资质真实性、地址一致性、环境整洁度等。
第十八条 实地抽查。定期实地抽查,重点对无堂食、无明厨亮灶商户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日周月机制。安全员日排查、总监周分析、主要负责人月调度,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问题处置。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采取搜索降权、限流、下线等措施。
七、总结:平台六项核心责任清单
(一)人员配备。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明确职责。(第六条)
(二)准入审查。实名登记+实质性审查+每半年核验。(第十条)
(三)信息公示。确保网店名称、证照、地址、门面真实一致。(第十一条)
(四)无堂食管理。设置“无堂食”标识,同步展示。(第十二条)
(五)明厨亮灶。分类标识展示,提供技术支持,视频保存14天。(第十三条)
(六)风险管控。制定清单+监测巡查+日周月机制。(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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