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化标准所列初次、轻微等“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对当事人开展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推行讲清楚违法危害、讲清楚法律后果、讲清楚救济渠道“三个讲清楚”,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三书同送达”。
三、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本细化标准中多次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一年内(自上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时间起计算)出现同类违法行为,适用案由和法律、法规条款一致的。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
五、如有错漏,以现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从其规定。
六、细化标准依据现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七、违法行为中造成损失的赔补偿等民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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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
